• 双清区检法携手社区宣法 “巡回法庭”百姓赞好

    【时间:2011-04-21 00:2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宏发 王慧) “一分钱没抢到,原来我以为顶多被判3年徒刑,没想到判了他11年的重刑。检察、法院搞的这个“巡回法庭”真好,让我们老百姓长了法律知识。”邵阳市双清区雍翠社区居民刘宝根在旁听一案件审判后如是说。
      
      4月20日上午,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法院携手将一抢劫案件的审判,放到了案发地的雍翠社区会议室公开开庭,数百名居民群众踊跃参与了旁听。该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0年8月19日18时许,受害人罗某在双清区双坡南路“海洋明珠”地段准备开车尾箱装东西时,被告人陈文趁罗不备,突然用高压电棍电击罗某后背,并伸手欲抢劫罗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罗回头见被告人陈文伸手意图,迅速闪开罗手,一边往前奔逃,一边大声呼叫“打抢了打抢了……”。被告人陈文逃跑到邻近的得丰菜市场门口时,被闻讯见义勇为的黄某拦住。陈威胁叫黄走开未果,即用电棍将黄电倒,并抽出随身携带的一刀子将黄刺伤。随即,被告人陈文被陆续赶来的群众合围抓获。经分别鉴定:黄某所受伤害为轻伤;被告人陈文抢劫未遂的罗某金项链价值19498元。
      
      庭审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文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安静一会后,旁听的群众鼓起了热烈的掌声。
      
      随后,该案公诉人、双清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胡立安,就旁听居民刘宝根等人对被告人陈文量刑的疑惑予以了详细解说。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处罚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一个是对一般情形的抢劫罪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个是对具有法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适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较重的法定刑幅度。抢劫罪八种特殊加重处罚情形是: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抢劫的财物金额在1万元以上即为“抢劫数额巨大”,本案被告人陈文企图抢劫的金项链价值1.9498万元,符合上述抢劫罪八种特殊加重处罚情形中第4条判罚规定,即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其抢劫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应当负刑事责任。再者,被告人陈文为抗拒抓捕,持刀暴力故意伤害黄某,也是应加重量刑的犯罪情节。综上,法庭对被告人陈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3000元,完全是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原则的。
      
      据悉,像这种选择典型案例,以到案发地居民社区或乡镇公开开庭进行的普法教育,双清区检察院、法院已坚持了近四年,以此形式判决了刑事案件26件,不仅通过案件宣传了法律知识,而且对周围群众具有深刻的教育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老百姓的肯定、支持和赞誉。
      

    图为检察官胡立安代表国家威严宣读对被告人陈文的起诉书 


     

    图为雍翠社区的居民们正在认真旁听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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