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张德胜 彭燕如)2011年4月1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七里山村村民罗光泽与县委政法委签订了一份息访息诉协议,表示不再以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监人伤害案事项为诉求进京上访。至此,这起由中央政法委交办、省检察院督办的信访要案,在城步县检察院四项有力举措下,历经四个月的贴心群众工作,将这起涉检信访要案成功化解,使上访人罗光泽终于露出了开心、灿烂的笑脸。
该信访要案的圆满解决,主要得益于城步县检察院自身的正确定位:换位思考做群众的贴心人,“四不”举措得民心。
一是在思想认识上,正视问题不回避
村民罗光泽上访的原因缘于一件很简单的人身伤害案。2009年6月20日下午,罗光泽因山田纠纷与同村村民易香梅发生争执,持扁担将易打成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该案移送城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罗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由罗赔偿被害人6000元钱并出具悔过书,2009年7月31日,罗光泽被释放出监。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09年国庆期间及2011年6月,罗光泽突然以县公安局管理失职,其被拘留期间受到牢头狱霸的伤害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及右胸肋骨骨折为由两次进京上访。2011年1月28日,湖南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中央政法委交办和清理排查的未办结息诉涉检信访案件进行交办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邵阳市检察院派员到城步县检察院督办此信访案,该院方才知晓此事件。
接到交办函后,城步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发现罗光泽进京上访前,既没有到该院申诉,也没有到本县其他政法机关和部门上访,甚至连省市相关单位都没有接到其任何申诉材料。经约见罗光泽本人,城步县检察院了解到其上访的诉求有二:一是不服2009年法院判决的山林权属一案,要求改判;二是2009年6月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关押于看守所,在羁押期间被同监人打伤,但公安机关未作任何处理,故其上访要求赔偿。2011年,县委政法委也将这一信访案的责任化解单位,确定为县公安局并上报。从罗光泽的上访诉求来看,虽然引发其上访的原因不在检察机关,责任单位也不是检察机关,但城步县检察院认识到,该案系中央政法委指定交办,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及早有效化解矛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克服怕惹麻烦、怕承担责任、怕费力不讨好的消极不作为思想,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切实担当起化解这一信访要案的第一责任。
为此,城步县检察院不推脱、不回避,而是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控告申诉办主任等人员为主的工作组,在春节前夕紧锣密鼓地开展起调查息诉工作。
二是在工作态度上,耐心细致不厌烦
由于罗光泽信访案事发突然,检察机关事先对其情况一无所知,为了息诉息访,城步县检察院根据上访人的诉求,开展了以下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工作:
一是复核调查罗光泽故意伤害案及其进京上访情况。
经查阅案卷及走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工作组了解到罗光泽故意伤害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被刑拘乃至逮捕于法有据,检察机关经过刑事和解处理该案并无不当,罗光泽对此也无异议。经走访罗光泽所属地的茅坪镇党委、镇政府,了解到罗光泽确实曾两次进京上访,镇党委、镇政府两次安排专人到北京接访,回来后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由于镇党委、镇政府没有与县政法机关沟通和衔接,故县政法机关对此毫不知情。
二是深入细致地调查了罗光泽羁押期间的情况。经核实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室原始记录,调查走访看守所相关民警,了解到罗光泽于2009年6月26日入所后一直被关押在城步县看守所第一监室,在罗被关押期间,有12名在押人员与其同监,其中7人已外出打工无从联系,工作组调查了其余尚在家的5人并作详细笔录,结果,不能排除罗光泽不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殴打致伤情形的存在。
三是调查了解罗光泽的致伤情况。据罗本人反映,其被释放出监的第二天,即2009年8月1日,他到城步县茅坪镇医院进行了诊治,拍了一张X光片。2010年7月16日,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据此对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罗光泽右胸6、7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为了进一步核实罗光泽的伤情究竟是否属实,工作组于2012年2月16日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委托其对罗光泽再次进行鉴定,并就2009年8月1日的X光片是否为罗本人的X光片进行了同一性比对,确认了罗光泽的伤情属实。
四是调查了解罗光泽本人的家庭情况及其上访诉求。经调查,罗光泽现年49岁,仍单独一人生活,无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性格怪异,与兄弟姐妹都很少来往,但对其姐夫却较为信服。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工作组两次登门找到罗光泽,详细询问其诉求,提取了罗光泽于2009年向公安部提出的申诉状,其诉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被羁押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9.09万元。
除此之外,城步县检察院还就罗光泽的另一个诉求即有关山林权属案进行调查。经查,发现此纠纷系罗光泽之兄罗光明与所在村小组(实际上是村集体林场)的山林承包经营权纠纷,茅坪镇政府于2008年作出决定,将山林权属划给村小组集体所有,受兄委托代理的罗光泽不服,要求县政府山林纠纷办复议,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茅坪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罗光泽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城步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一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二审都维持茅坪镇政府处理决定。有了对这些情况的详尽掌握,为妥善解决该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在工作方法上,多方联动不单干
鉴于罗光泽信访案是中央政法委交办和督办的案件,牵涉到多家单位,对象又比较特殊,仅靠哪一级机关,哪一家单位是难以妥善处理的。根据这一特殊情况,城步县检察院充分依靠市、省上级检察院和当地党委的领导,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首先是特别注意积极向上级院和县委请示,争取指导和支持。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省、市检察院和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先后五次亲临城步督办指导工作,省检察院印仕柏、来献明副检察长就妥善处理该案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了处理该案的正确方向和正确方法。其次是特别注意联合其他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强大合力。在检察机关前期调查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在县委政法委的牵头下,组成了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茅坪镇政府等七家单位参与的联合处置组,明确责任、措施和目标,确定在4月底以前彻底处理好该案。第三是特别注意动员亲属参与矛盾化解和劝说工作。为了增强说服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工作组动员了罗光泽的姐姐、姐夫等亲属参与对罗光泽的说理规劝工作,收到了好的效果。尽管事前罗已表明拿到救助款就签字息诉,但在4月11日的息诉罢访协议书上签字之时,罗又变得迟疑不决。后还是经其姐夫释事明理的一番悉心说教,罗才明白政府没有欺骗他,而是真心实意地为其解决权益遭遇侵害的问题,最后,罗光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明确表示对政府的此次处理非常满意,绝不再上访上诉。
四是在处理结果上,实事求是不一刀切
信访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化解矛盾、息诉罢访,要达到这一目的,除必须通过大量的工作掌握客观事实之外,最关键的一点是如何达成恰当、公平的处理结果。针对罗光泽提出要赔偿9.09万元及改变山林权属判决结果的诉求,城步县检察院注意把握实事求是、合法有理、兼顾特殊情况的原则,提出了区分合理与无理、救助而非赔偿的处理意见。首先,是区分其诉求的合理与无理,不搞一刀切。该院认为,罗光泽反映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监人打伤,有相关的医学检查鉴定结论证明,经调查又无法排除其反映的这一情况,其据此提出的上访理由与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应该予以支持和认同。另一方面,罗光泽反映的山林权属纠纷,已经茅坪镇政府认定,又经城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法院二审也已判决,其上访理由不成立,对该不合理诉求当不予支持。其次是实事求是的区分责任,对于罗光泽被伤害一案,因时间已久,又无原始证据,罗光泽具体被谁伤害、伤害的具体时间、事情的起因等基本情况都无法查清,因此无法追究责任。在此过程中,罗光泽没有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和反映其在羁押期间被同监人打伤,使有关机关不能及时查明事实和处理,对此,罗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第三,罗光泽要求经济赔偿的诉求可以考虑,但其提出赔偿人民币9.09万元的要求没有依据。综上,城步县检察院提出了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给予罗光泽司法救助款3万元的解决方案,得到了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法院、茅坪镇党委、政府的肯定和支持。统一认识之后,通过多方、多次与罗光泽交心通气,沟通协调,最后达成协议,由政府提供罗光泽司法救助款3.2万元,就此了结罗光泽羁押期间被殴受伤赔偿的正当诉求,罗在息诉罢访协议书上签字。至此,城步县检察院通过四个多月的努力工作,圆满地解决了这起中央政法委交办的信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