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 10月10日下午,依据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生效裁定书,大祥区政府组织公安、城管等各个部门,对座落于邵阳市大祥区戴家坪2-403号0051幢0204003号的周某居民的房屋强制拆除完毕,此次拆迁工作的圆满结束,是大祥区法院首次适用新拆迁条例审理拆迁案件,以强制拆迁促和谐拆迁的作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为法院有效对接和支持全区重点工程建设奠定了基础。
2010年4月14日,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邵阳市两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办理科文路道路工程立项的报告》、《关于请求办理科文路安置房工程立项的报告》分别作出市发改投[2010]100号《关于核准科文路道路工程项目的批复》和市发改投[2010]101号《关于科文路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批复》,同意建设科文路(项目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内,东起邵水西路,西至戴家路,总长140米,路幅宽24米),并由邵阳市两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在科文路南侧实施科文路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2010年4月16日邵阳市两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取得拆许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为大祥区戴家路59号至81号戴家坪住宅公司宿舍、邵水西路二巷3号、李子园7组11-1号、邵水西路248号,拆迁期限至2010年7月31日,现延期至2012年11月30日。周某房屋属于拆迁范围。
此后,因邵阳市两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与周某、罗某一直未能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邵阳市两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裁决申请。2011年8月15日,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邵房拆裁字[2011]第9号《裁决书》,并于8月26日送达周某、罗某。裁决书送达后,周某、罗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搬迁。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5月8日向大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邵房拆裁字[2011]第9号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文路道路工程及拆迁安置房项目经发改委立项,经法定程序办理了规划、国土用地手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周某房屋处于科文路拆迁范围内,因修建城市道路的需要,应予拆除,是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符合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该建设项目的立项等相关程序及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决已生效。具有合法性,法院遂于2012年9月10日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拆迁的裁定书,并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