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龙彦芳 邓朝阳 刘延萍)近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祥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黎某某抢劫一案改判,采纳大祥区检察的抗诉意见,将原审被告人黎某某抢劫罪的刑罚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分别于2012年6月5日凌晨1时、23时及6月9日凌晨1时参与抢劫犯罪三次。大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三次抢劫犯罪中两次起主要作用,一次起次要作用,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一审判决后,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三次抢劫中均起主要作用,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今年4月16日,大祥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黎某某在三次抢劫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对黎某某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