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东县检察院“四个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

    【时间:2013-08-08 10:2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雷桂香 谢楚珍)近年来,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有增多趋势,众多焦点都关注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护方面,却忽视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乃至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为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邵东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四措并举,较好地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做法是:

      一是注重严审细查,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实体权益不受侵害。

      在刑事案件中相对于成年被害人而言,未成年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要比成年人大得多,有些伤害甚至一生难以平复,而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而在办理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中,该院要求承办人严审细查,注重在实体中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如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林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为林某故意伤害二名未成年人,致其中一人轻伤。邵东检察院受案后,在三日内通知了未成年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了其意见,并通知该院法医到现场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了复核。经法医认真复核伤情,认为其中一名伤者的伤情应当达到了重伤的标准,而公安机关却没有委托做法医鉴定。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该院承办人立刻通知公安机关对这位未成年被害人的伤情做法医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经再次鉴定,最终确定该案中二未成年被害人一人轻伤、十级伤残,一人重伤,肆级伤残。该院认为案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由上级检察院审查,遂将该案移送到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注重司法救济,确保未成年被害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经济救助。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被害人却无法享受同等待遇。刑事案件尤其是性侵案件、伤害案件、抢劫案件,涉及的未成年被害人,均低龄化,属社会的弱势群体。为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邵东检察院借鉴法律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关规定,适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的李某被故意伤害,其父母是广西来湘的务工人员,家境贫困,文化水平低,无力为小孩受轻伤一事提起诉讼,但希望对方赔偿损失,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邵东检察院就法律援助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针对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缺失,承办人答微析疑,提供刑事、民事方面的法律帮助,如借阅相关法律书籍、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模板、相关法律依据。二是查找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就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通过多方搜集,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找到了法律依据: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是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与该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四是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申请经济救助的条件。就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与补偿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进行赔偿;二是通过政府协调,由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补偿。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因被告人无经济赔偿能力,如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必能获得相应赔偿。如前所述林某故意伤害一案中,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亲兄弟,二家已用去医药费25万余元,后期还需治疗费9万余元。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只赔偿了2000元。该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为了帮被害人筹集紧急的医疗费,积极联系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启动了司法救助机制,为未成年被害人争取刑事被害人救助金。提供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从一定程度缓解了未成年被害人经济方面的压力,也从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因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如迟延救治导致残疾、痴呆,上访等再生矛盾。

      三是注重刑事和解,确保未成年被害人能得到经济赔偿。

      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通过面对面地协商,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轻缓的处罚,而被害人在该过程中,能够发泄对所受伤害的委屈或疑惑,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并表示宽恕,并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其特殊价值突出体现在保障被害人权益、帮助加害人回归社会、恢复社会和谐关系。根据近年来刑事和解的适用来看,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针对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等罪名上,而这类案中的嫌疑人一般也是未成年人居多。邵东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注重刑事和解的灵活运用。一是将刑事和解作为必经程序。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刑事和解政策,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特别是侵犯未成年被害人人身伤害案件中,要穷尽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方式。二是将赔偿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的一种因素,通常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中、法院的审理判决中都会予以考虑。如邵东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刘某故意伤害张某一案中,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因李某与张某存在300元的债务纠纷,双方未谈拢,李某遂纠集了刘某,二人持刀将张某打成轻伤,十级伤残。案发后李某、刘某后悔莫及,均称自己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未考虑后果。因李某吸食麻果,没有钱赔偿被害人损失。而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了张某现金75000元,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遂向法院提出了对刘某从轻处罚的建议。借鉴刑事和解制度,运用到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可以极大地促进矛盾化解,修补社会关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司法和谐的价值。

      四是注重精神救济,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得到心理疏导、正常生活学习.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易被不法分子所蒙蔽、侵犯。如在今年频发的幼女遭性侵案中,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该院不仅关注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矫正,而且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心理辅导和情绪疏导,使其尽快地从犯罪侵害的阴影中摆脱出来,恢复心理健康。如该院近期办理的廖某强奸亲生未成年女儿廖小某案件、宁某猥亵同村多名留守儿童案,在当地影响极其恶劣,令人发指。在依法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该院还注重建立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有利环境。一是安排未检组的女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注重询问场所、环境的选择和询问技巧的运用,做好未成年被害人安抚工作,特别是对未成年女孩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反复询问,以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二是与家长共同帮扶,敦促家庭多关心爱护未成年被害人,并提供有利成长环境。三是与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学校共同帮教,定期进行回访,详细了解被害人近期身心恢复、学习生活等情况,一起商讨关爱帮教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让其重拾信心。四是与教育、团委、妇联、政法、义工联合会及相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共同协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精神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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