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 近日,新邵县检察院为解决新刑诉法实施后故意伤害类案件因证据不足导致不捕率上升的问题,在县委政法委的协调下,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一般性规定》,着力形成办案合力,提升办案质量。
该《规定》共20条,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公、检、法、司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的责任与职责。一是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的侦查取证责任。如文件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要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出,及时开展初查,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证人,提取、保全相关证据;被害人坚持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开具委托鉴定书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因未及时出警而造成群体事件、事态升级等严重后果,或造成证据灭失,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等。二是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的监督。如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后,应当继续侦查,侦查完毕后,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装入侦查卷,并撰写继续侦查报告;如逮捕羁押期限内没有获取相应证据,还应当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并说明理由等。三是强调了刑事和解机制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始终贯彻刑事和解指导思想,对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件,应尽最大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伤害案件,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记录在卷,随案移送;法院审理伤害案件应坚持先调后判的原则,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等。四是明确了协调机制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如文件规定要建立故意伤害案件定期通报机制,公安、检察、法院每季度相互通报故意伤害案件的办理情况;对案情复杂、可能引发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商请检察院、法院适时介入,做好重大事件的预案工作;县法政法委可不定期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治安形势,研究类案特点,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等。
该文件的出台,进一步理顺了公、检、法、司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的关系与责任,为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更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