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郭永胜)“我为自己的冲动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希望能得到他们的谅解。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会搞好邻里关系,共同把村里的工作做好。”被不起诉人李某春在不起诉决定宣布仪式上这样说道。9月17日,李某能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仪式在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梅林村村部举行,公诉人、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双方所在村支部书记、村民代表参加了这次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仪式。
2012年2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春因被害人李某能要为其组组民代签到产生不同意见而发生纠纷。后被不起人李某春用一根铁水管将被害人李某能头部打成轻伤。邵东县检察院受案后,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已经认罪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实现平和司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检察机关,不仅应做好解释工作,还要强化感化教育作用,积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村里要妥善处理村组和邻里纠纷,大家应当以和为贵,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公开宣布仪式上,邵东县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廖弋飞说。
这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该院进村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让被告人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促进了社会和谐。教育警示的效果让在场的每个人都感同身受,也让村民们普及了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