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王小军)为有效提升故意伤害案件的办案质量,新邵县检察院在县委政法委的协调下,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一般性规定》。
该《规定》共20条,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公、检、法、司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的责任与职责。文件规定公安机关要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出,及时开展初查,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证人,提取、保全相关证据;因未及时出警而造成群体事件、事态升级等严重后果,或造成证据灭失,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等。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后,应当继续侦查,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装入侦查卷,如逮捕羁押期限内没有获取相应证据,还应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并说明理由。在办案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刑事和解思想,对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件,应尽最大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一般由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记录在卷,随案移送。建立故意伤害案件通报机制,公安、检察、法院每季度互通情况;对案情复杂、可能引发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商请检察、法院、司法适时介入,做好重大事件的预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