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罗少立)9月3日,武冈市检察院派员对法院强制执行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现场监督,这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积极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一个缩影。
申请人武冈市新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等人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冈市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某等人从武冈市都梁路92号的门面和住房搬出。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07年,武冈市新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14年8月28日,武冈市新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武冈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执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武冈市检察院督促武冈法院强制执行。
上午九时许,副检察长杨启孝率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准时到达执行现场,对该案的整个执行过程进行依法监督,以保证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前,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耐心释法明理,安排专人做思想工作,消除其抵抗情绪。随后,执行人员将其存放于房间内的财物进行整理,清点造册后搬运到指定地点存放,腾空的房间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实行全程摄影摄像,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由于事前计划周密,在检察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严格监督下,这次强制执行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近年来,武冈市检察院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的状况,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