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市交警举行全市首例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处罚案件听证会

    【时间:2014-10-30 17:0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伍先安 刘雨春)10月24日上午,应邵阳市佳惠超市的申请,邵阳市首例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被处较大金额的行政案件听证会在市公安交警支队409会议室召开。市交警支队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科以及本案调查民警,当事方佳惠超市区域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参加会议。

      在听证会主持人依程序宣布听证会开始后,案件调查民警陈述了当事人佳惠超市的违法事实:擅自将配建的负一楼面积为1695㎡的停车场共计20个车位挪用为商场经营,并向与会各方出示了调查中收集的询问笔录、违法现场相片和该停车场配建规划图等证据,认定佳惠超市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或改变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方处以19.2万罚款。当事人针对以上处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有三方面:一是当事方对以上违法行为不知情;二是法律不能朔及既往,《办法》2013年出台,但租赁合同为2006年签订的;三是处罚对象应为对该停车场具有处置权的出租方,而不是当事方。

      围绕当事方提出的以上理由,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质证、辩论,办案方认为当事方与该停车场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知晓该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如果出租方未予以告知,合同就在效力上存在问题,但合同问题依法理属于当事方与出租方的民事纠纷,与本案的办理无关;同时尽管《办法》2013年才颁布实施,但办案方作出的处罚依据一方面在2013年之前就有相关法律规定,2003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该作他用”,因此法律的朔及上不存在问题,加之在发现违法事实后,公安交警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作为该停车场的实际使用者当事方至今依旧未整改到位,因此才酌情依法作出以上处罚。最后当事方委托人作了最后陈述,希望交警部门考虑到他们不知情的实际情况以及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宽大处理,并真诚表示愿意配合交警部门开展工作弥补以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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