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周喜文)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城镇居民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之分,二者之间的差距巨大,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倍受社会诟病。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司法实践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分依据由原来的以户口性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准,慢慢演变为以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生活消费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1月15日,经过隆回县高平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派出所、司法所等多个部门五天四夜的艰辛努力,一起对死亡赔偿标准有争议的非正常死亡纠纷得到成功调处,目前当事人已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交付了赔偿款。
2014年5月,聂某与肖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肖某承包聂某房屋工程的施工。2015年1月10日上午,肖某雇请的工人在用升降机吊用钢筋时,因机器故障导致钢筋从高处坠落,正好砸中从旁边过路的袁某头部,袁某经抢救无效身亡。袁某的家属非常悲愤,将死者遗体搬致聂某的新房前。
高平镇党委当天迅速安排力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艰难曲折,在讨论中存在几大争论焦点:(一)对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方亲属认为,死者袁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居委会居住、工作和生活,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房主聂某与承建人肖某认为,死者赵某系镇内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同时认为居委会算不上城市,从邻村到居委会并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不能按照从农村到城市务工、经商、生活等标准处理。(二)精神抚慰金该赔多少?受害方提出袁某上有老下有小,袁某的死亡对其丈夫、未成年的子女及年迈的父母打击巨大,要求高额的精神抚慰金;而房主与承建人则认为应按当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来处理。(三)房主聂某与承建人肖某双方之间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各方应出多少钱?等等
当事人观点针锋相对,僵持不下。高平镇党委书记龚刚亲自参加调解,经过三天三夜的艰辛努力,调解人员通过综合平衡该纠纷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可行性,全面考量法律、习俗、当事人的意见及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给出了相对公正并切合实际的调解意见,房主聂某与承建人肖某自行协商各自承担50%的责任。但当要付款时承建人肖某又不能兑现承诺,无力承担赔偿款项。纠纷再次升级,受害方情绪激动开始阻碍交通,给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高平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多家单位再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商量方案。经过一天一夜的调解,当事人才达成新的共识。目前当事人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且交付了赔偿款,纠纷到此一次性了结。
虽然该纠纷通过大家的努力最终得到调处,但最近“白菜式赔偿”事件引发了全国人民对侵权纠纷处理方式的思考。当出现出现侵权纠纷尤其是死亡案件时,理应严格按法律处理,法律有规定的赔偿款项,应严格按法律不折不扣地予以赔偿,不存在讨价还价的问题。然而笔者所目睹的基层情况却不是如此,当出现侵权纠纷时,大部分老百姓将纠纷全部交给乡镇政府。我们知道,基层政府不是司法机关,对当地的矛盾纠纷仅有调解的权利,而调解强调以自愿为前提,以说理劝导为手段。调解的过程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过程,势必存在讨价还价,政府只能居中给出合理意见,绝无裁判和强制之权。调解若不能成功,理应向法院起诉,请司法机关裁判。但许多当事人无论怎么劝导均不愿去法院起诉,要求政府一定要处理好,如果政府不按其要求处理好,则将矛头指向政府。于是,冲击政府、围堵政府、阻碍交通等过激行为一阵接过一阵,导致基层政府压力巨大。
死者亲属失去亲人之痛我们感同身受,其要求维权的强烈欲望我们也能充分理解,但我也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基层政府的两难之处,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不能达成调解时要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