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曾盼)双方在婚姻介绍所认识后闪婚,在女方分娩后不足一年的情况下,男方诉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2013年10月,李某与杨某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后很快同居,随后两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4年7月1日,杨某生育一女。2015年5月初,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大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5月27日,该案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同时约到法院了解情况,李某承认了杨某分娩未满一年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某起诉与被告杨某离婚,系在被告杨某分娩后一年之内提出,违反了“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女方分娩后心理和生理在一定时期内都比较脆弱,男方若在此时起诉离婚,无疑会对女方的身心造成伤害。据此,法院当即作出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